发布单位:北京嘉华汇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5-14
以gs1为例,注册后获得厂商识别代码gcp,注册人/备案人按照gs1的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进行编码分配、赋予标识即可。
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自身追溯管理需要、使用单位的使用记录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在使用单元赋予标识数据载体。如条件允许,建议将使用单元产品赋予标识数据载体,以方便使用单位自动记录和使用udi。
目前从法规层面暂无强制要求,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经营流通和使用单位记录使用的需要,自行选择。
根据<---标识系统规则>第七条:“生产标识由---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
由于新医改投入、人口---和居民保健需求升级,已经成为---需求增速高的。面对逐渐增加的市场需求,------使用风险---急需加强,尤其是与人体长期接触、长期使用或者是需要植入人体的高风险器械产品。即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或可能因各种因素导致对人体有伤害的------事件。基于udi的信息化追溯系统建立,将成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风险---、---器械召回等环节的理想选择。
<---标识系统规则>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上传、维护和更新标识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19年10月15日,<---关于做好批实施---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72号)>在进度安排中,对标识数据库提交给出明确要求“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小销售单元、更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标识数据库;当---产品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的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该产品上市销售前,在---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上传数据至---标识数据库。”